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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1/3)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历史进程中,土地革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也因此被称为“土地革命时期”。

    土地革命旨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让广大农民获得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它不仅是解决农民民生问题的关键举措,更是调动农民参与革命积极性,推动革命事业前进的强大动力。

    红三军肩负着革命的使命,辗转到达印江这片土地后,迅速深入群众,宣传革命理念,发动群众,一场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斗争,如熊熊烈火般在印江大地燃烧起来。

     早在红三军刚刚踏入印江之际,湘鄂川黔革命军事务委员会便高瞻远瞩,发布了《没收地主豪绅的粮食财产之条例》。

    这一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条例,对土地革命期间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了清晰且明确的规定: 1.在红军经过或占领的区域,地主豪绅的粮食财产可予以没收,但中农贫农的财产受到绝对保护。

    这一规定,旨在精准打击封建剥削阶级,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避免革命行动对普通民众造成伤害。

     2.商店和行商的货物财产,不在没收范围之内。

    这一举措稳定了区域内的商业秩序,避免因革命行动对正常的商业经营造成冲击,为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3.对于地主经营的商业,除了其粮食可以没收外,商店的货物则不予没收。

    这既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又保留了商业发展的活力,展现了革命策略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4.官田、学田及教堂的粮食财产,可以进行没收。

    这些土地和财产长期被封建势力或宗教团体控制,没收它们,有助于将资源重新分配给广大贫苦农民。

     5.没收所得的东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分给群众,改善他们的生活;另一部分则发给红军,以保障军队的物资需求,为革命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物质支持。

     1934年7月21日至22日,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印江隆重召开。

    会议结合黔东地区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对黔东特区的土地革命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的政策规划,为土地革命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首先对哪些人的土地财产应予没收做出了明确界定: 1.拥有土地却自己不耕种,专门雇佣长工耕种,或者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的人,被认定为地主。

    地主的土地将被完全没收,且不留给本人田地。

    这一规定直击地主阶级的经济根基,彻底打破了他们对土地的垄断。

     2.区长、乡长、镇长等基层封建政权的代表人物,他们利用职权欺压百姓,其土地也被完全没收,不给本人留田,有力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在基层的势力。

     3.自己拥有土地且亲自参与劳作,但同时还雇佣一两个长工的人,或者自己拥有土地,一半自己耕种,一半租给别人耕种的人,被定义为富农。

    富农的土地同样需要没收后再进行分配。

    不过,在被没收土地后,富农可以分得质量较坏的土地,但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体现了革命政策对不同阶层的区别对待。

     4.寺庙的常熟田,除了留出一部分用于敬冲香火外,其余大部分也要没收,但清明祭祖所用的土地不予没收,这一规定在尊重宗教习俗的同时,合理分配了寺庙的土地资源。

     5.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部分,也须没收,将这些公共土地资源纳入重新分配的范畴,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利用。

     6.在没收和分配土地的过程中,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不会被动摇,中等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同样不被没收。

    不仅如此,如果他们的土地较少,还会分配土地给他们,充分保障了中农和贫农的利益。

     条例还对哪些人有权参加分配土地做出了明确规定: 1.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进行分配。

    雇农、苦力劳动者,无论男女,都同样享有分得土地的权利,体现了革命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2.流氓盗窃之人,只要他们声明以后务农劳作,不再盗窃抢劫,也会分给他们土地,给予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的士兵,也会分给他们土地,鼓励他们回家种田,脱离反动军队,投身到革命建设中来。

     4.经营贸易的商人或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5.红军作为工农群众利益的坚定扞卫者,与国民党帝国主义进行着殊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无论本地人还是外籍人,都要分给他们好的土地。

    雇农苦力也应该分给好田,但需要向贫农中农做好解释工作,征得大众的同意,体现了对革命功臣的尊重和照顾。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6.红军是创造、巩固和发展黔东苏区的中流砥柱,在分配土地时,每乡要给来自黔东苏区以外地方的红军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为红军战士解决后顾之忧。

     7.工农阶级中的衰老残痴以及孤寡,无法自己劳动且没有家属可靠的人,也应分得土地,他们可以委托他人耕种或出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为了确保分配土地时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纠纷和混乱,《条例》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1.分配范围以一乡为单位,地主的土地在哪个乡,就归哪个乡的人分配。

    贫农中农的土地,不论其位于哪个乡,都不能被没收或强行交换,明确了土地分配的地域界限,避免了跨区域的矛盾和纠纷。

     2.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的同时,必须彻底消灭口头和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中与这些财产和土地相关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

    严禁农民部分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债务,不准秘密还租。

    对于贫农中农之间以土地抵当的情况,若抵当给贫农中农,原主可无条件收回土地;若无法收回,当主可另分土地,或原主另分土地,具体由乡代表会议进行处理,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契约和债务关系。

     3.如果贫农中农故意以多报少,企图多分土地,将受到处罚,不分给他们土地,维护了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4.在土地没有分配以前,已经栽种了庄稼(且属于贫农中农)的土地,如果以后分给别人,应由分得土地的人出价赔补,保护了原耕种者的劳动成果。

     5.如果苏维埃工作人员在分配土地中,为地主保留土地,为富农保留好土地,或者将好土地分给自己,须由群众公议进行处罚,防止革命队伍内部出现腐败和不公现象。

     6.为了严防地主富农的破坏和反攻倒算,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土地的收获品,或者向贫农中农索租债,苏维埃将以最严厉的法律进行制裁,保障了土地革命成果不被破坏。

     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共计二十五条,它充分体现了党的“依靠贫雇农,打击地主富农”的阶级路线。

    尽管由于当时的环境局限,并没有正式划分出地主、富农、雇农、贫农、中农等明确的阶级成分,但按照《条例》对土地占有情况的规定,各阶级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大体分明。

     印江的土地革命,是在各级革命政权相继建立,游击队、自卫队纷纷组织起来的坚实基础上进行的。

    各级区、乡政权作为土地革命的领导机关,发挥着组织、协调和指导的重要作用;游击队、自卫队则作为武力后盾,为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安全保障,抵御了反动势力的干扰和破坏。

     盘踞在各地的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如同沉重的顽石,长期压迫在印江农民的头上。

    为了让农民群众摆脱压迫,挺直腰杆,红三军对土豪劣绅展开了坚决的斗争,为农民群众撑腰打气,帮助他们克服恐惧心理,勇敢地起来反抗。

    曾经不可一世的豪绅官吏,在革命的浪潮中威风扫地。

    有的匆忙跑进县城“避难”,有的逃到外地“躲灾”,还有的低声下气,哀求宽大处理。

     1934年6月9日(古历4月28日),红三军首次抵达印江刀坝,迅速采取行动,逮捕了伪区长李天治,并将其带到来安营处决,打响了打击反动势力的第一枪。

    同一天,红三军还派兵前往毛坝,捉拿伪区长陈文澜,虽然陈文澜逃匿未获,但这一行动极大地震慑了反动势力。

    8月10日(古历7月初1),红三军再次来到刀坝一带,成功捕获伪区长严循德,并在来安营召开了一场规模盛大的公审大会,吸引了2000多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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