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尧行道德终无敌,秦把金汤可自由(2/3)
他在浔阳楼写了些什么,宋江的回答是‘醉后狂言,忘记了,谁人记得’。
当戴宗告诉他知府正要捉拿题反诗的人时,宋江不知所措,连连叫苦。
无奈之下,戴宗只得要宋江‘披乱头发,把尿屎泼在地上,就倒在里面,诈作疯魔;我和从人来时,你便口里胡言乱语,只做失心疯便好.....’事已至此,也只有此法。
当戴宗带着公差前来捉拿宋江时,见此情景,又听宋江满口胡言乱语,众公差便说‘原来是个失心疯的汉子!我们拿他去何用?’一下子就骗过了众公差。
等到宋江被抬到知府公堂,宋江照葫芦画瓢,又来了这么一出。
蔡知府见状,也‘没做理会处’,相信宋江此时已经是个真疯子了,而唯独黄文炳不信。
宋江装疯为什么瞒不过黄文炳呢?黄文炳又根据什么识破宋江是装疯呢?
翻阅《水浒传》第三十九回不难发现,黄文炳是根据宋江的诗词内容及咏诗时的表现来判断宋江是装疯的。
黄文炳在浔阳楼看了壁上题诗后,从酒保口中打听到反诗是昨日所题,这就判定题诗人当时神志清醒。
对反诗,黄文炳是边读边评:从诗词内容得知题诗人对昔日怀才不遇充满悲愤,对如今屈辱的囚徒生活强烈不满,打算效仿黄巢展凌云志,黄文炳认为诗词内容顺理成章,逻辑结构严谨。
另外,黄文炳是从精神病人的临床角度来考查的。
精神病人一遇到刺激或其他原因就会发作,既是充军犯人,如果是真疯,来时肯定必会发作。
所以黄文炳便叫来管营、差拨一问,马上得知宋江充军来江州时没有疯症,而是今日去抓捕时才疯的,故此黄文炳断定宋江一定是装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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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戴宗回禀知府说宋江是个疯子时,黄文炳马上要知府‘休信这话’,并明确指出‘此人作的诗词,写的笔迹,不是有疯症的人。
其中有诈,好歹只顾拿来。
便走不动,扛也扛将来’,这说明黄文炳是很有眼力的。
结果一抓来,尽管宋江在公堂上胡言乱语、装疯弄傻,蔡知府叫来衙卒把宋江一捆,一连打了五十大板,宋江装疯就败露了......
当然,宁致远也专门了解过,精神病人有多种,不同病人又有不同的症状,缺乏这方面知识的人一般是难以鉴别的。
各种精神病又都有其关键性或核心性症状,这些症状是难以伪装的。
再说装疯者不可能精通各种精神病的核心症状,装起疯来,往往装得过头,使症状互相混杂,以致‘出格’,反而会经常露出马脚。
《水浒传》里戴宗说宋江得的是‘失心疯’,古人云‘心为思之官’,既然失心,则属思维破裂的精神分裂症,这种病人说话言语凌乱,没有中心,东一句西一句的;写文章大多杂乱无章。
而宋江装疯,恰恰没有了解这种关键性的症状,诗词不用多说,公堂之上大喊:‘我是玉皇大帝的女婿!丈人教我引十万天兵,来杀你江州人。
阎罗大王做先锋!五道将军做合后!有一颗金印,重八百余斤,你也快躲了我。
不时,教你们都死!’听起来是狂言,但仔细分析一下,此狂言逻辑性很强,顺理成章。
首先是质问对方是什么人敢来问我。
为什么不能问‘我’呢?紧接着下面就是答案:因为‘我是玉皇大帝的女婿’,不颠不倒,思维清晰得很,只不过言语有些夸张而已。
这当然就不符合真正精神病患者的症状,破绽露出来就难免,被黄文炳识破也在情理之中了,如果不是梁山好汉劫了法场,宋江这条小命也就玩完了。
连宋江都无法通过‘装疯卖傻’来保住性命,施某人还对自己‘装疯卖傻’能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怀着坚定的幻想,真是显得有点自不量力了。
但通过施某人,令宁致远欣慰的是,他在法庭上陈述的关于警察执法权的边界和警察在逮捕嫌疑人的过程中所忽视的程序正义,在监狱民警对施某人的管理上得到了应有的体现。
也许自己所经历的以及听别人讲述的被逮捕的经历虽都是事实,但毕竟只是司法系统中小部分的存在,事无绝对,瑕不掩瑜。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是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众所周知,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逐步提出来的,而不是一下子就提出来了的。
那么,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呢?马克思早就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向。
”
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之间极为密切的关系。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方法论,简而言之就是手段论、工具论,我们每个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个体,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也对世界上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物有着自己不同的主观看法和感受。
但客观事物本身是没有人们所谓的主观上的看法和感受的不同的。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菜刀就只是一种工具而已,至于是好是坏这种主观上的看法和感受,那完全是看不同的主体使用的用途,菜刀本身是无辜的,是不好不坏的,就只是个体达成某种自身目的的手段而已。
那么,这其中的关键是什么呢?就是要看这个工具在个体达成自身目的的过程当中、以及最终达成什么样的目的,是不是跟现有社会的稳定体系有潜在的冲突和矛盾,从而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社会动荡的风险。
人心不稳,人心更不古,有人拿菜刀去杀人,那就是非法的;更多的人拿菜刀是为了切菜切水果,那就是合法的。
但反过来,法律其实也只是一种手段而已,那么,其合法和非法的区分,也无异于菜刀的使用目的,是来自于人的,是来自于司法系统的执法人员的。
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封建专制制度下,皇位的传承,世世代代都是合法的,只有在人民起义的时候才会短暂的认定为非法,其背后的本质无非就是社会矛盾的激发和人心的不稳定而已。
宁致远在整个司法过程的经历当中里也看到过很多的人,对于国家法律制定者的抱怨,就像之前碰到的那个P2P的白胡子老头,就像在监狱里看到的因为操纵股价而被抓判刑的人,无不是觉得是国家的法律没有跟上自己操作观念和思维的步伐,成为了‘时代的牺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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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既然是人为制定的,那就避免不了这样存在滞后于观念的局限性,就像法律就算已经制定好了,但具体的实施过程也是需要人为去操作一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小部分的司法人员化法律的权威为个人的淫威的现象,但万事万物都是不断发展完善的,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寻求动态平衡的。
就像全面依法治国的的总目标,也是我们党在清醒地认识了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深刻分析了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提出来的,也是需要稳步推进的。
当今世界,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发展道路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模式和法治体系,我们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明确这一根本性问题,有利于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历史任务,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法治上的共识,排除和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保障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说得简单一点,通俗易懂的理解法制化,就是法律也不过是一种治理的工具,也不过是用确定的法律条文来约束自由个体的各种行为,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让人们对自己自由选择所作出的行为有一定的明确预期,个体可以选择接受法律的约束,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但心里也要清楚不接受的后果,法律不限制你选择的自由,只是选择性的限制你可能会做出的行为。
自由的个体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自然人心稳,人心稳则社会安。
所以,施某人完全是幸运的,因为他在整个司法体系运行的过程当中,真正体会到了什么才是真正的司法正义,无论他本人能不能感受到,但司法正义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