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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枷锁之囚牢> 第104章 我终不嗔渠,此瓦不自由;众生造众恶,亦有一机抽
第104章 我终不嗔渠,此瓦不自由;众生造众恶,亦有一机抽(2/3)
有发言机会就大讲特讲,有时可以‘讲半小时’,让人听的云里雾里。
只可惜,法庭不是讲座,法官没时间听,也没兴趣听。
所以,律师的表达是技术,更是责任,如果说庭审是一场有限时间的‘信息传递’,那律师就是唯一的‘播音员’,而法官就是‘接收器’,律师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观点、每一次举证,都必须以法官‘能理解、愿意听、能够记住’为第一准则。
也是这样,宁致远对那些嫌疑人说,那些炫技的,那些表演的,这种律师要么就是不专业,没有真才实学,靠这种‘花言巧语’来招摇撞骗;要么就是,他们觉得,只有这样做了,嫌疑人才会觉得花的钱值了,或者无论法官怎么判都尽力了,这种律师都是‘下九流的’,只想赚钱而已。
而真正的法庭高手,往往言简意赅、不动声色,却能精准命中庭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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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想着,宁致远就来到了提审室里,管教一开门,宁致远就愣住了,赫然映入眼帘的,并不是自己意料之中的宋律师,而是之前给自己开庭的朱法官!
只见朱法官旁边还有一位年轻的女司法人员,她很罕见的对宁致远微微一笑,宁致远不禁内心一阵颤栗。
当然,并不是因为很久没有见到女人的那种肉体上的颤栗,而是已经很少有人用这么清澈的眼光和纯粹的微笑来看自己了,这是一种久违的精神上的颤栗。
因为还要等待管教把自己用手铐拷在特制的凳子上,所以在管教一开门和把宁致远拷好的过程中,朱法官一直没有抬头看他,只是低头玩着手机,宁致远刚进门就看到了,她还是在玩那个‘开心消消乐’的游戏,就像自己在开庭之前碰上她,她也在玩这个游戏一样。
看来,她是真的很喜欢玩这个游戏啊,这个时候,宁致远突然想到了‘人生如戏’四个字,谁才是你命运的判官呢?
待管教把宁致远拷在座位上之后,朱法官关了手机,抬起头来,微微一笑,直奔主题的说道:“宁致远,法律与道德是一场古老的争论,所谓‘法不容情,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中没有一丝丝的情分’,今天我来看你,就是想让你能切身体会到这一点。
我告诉你,在法庭上,你一直在说逻辑是冰冷的,那你有没有认真想过,冰冷的法律逻辑,需要考虑人类的情感吗?在我看来,需要,又不需要。
中国古代有儒法之争,你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也说过很多次你来自齐鲁大地、孔孟之乡,对吧。
那么深受儒家思想教育的你,应该也都清楚,儒家认为道德是可以影响法律的,但法家却认为道德绝对不能干涉法律,法不容情。
商鞅说‘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就是说法度已经确定好了,就不应该用所谓仁义道德的空谈来破坏法度,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半毛钱关系,法律本来就是立法者的命令,民众只能无条件地服从;法律不能被议论,既不能批评,也不能表扬,只能服从。
而且商鞅认为儒家所说的仁义道德非常的虚伪,本来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却偏要披上仁义的幌子,在他看来,真小人远比伪君子要好。
那么,你用这个标准再来反思下你之前跟客户资金往来的性质呢?
也许在跟你有资金往来的客户眼里,这就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有求于你时是这样,受集团压迫时也是这样,没什么区别;既然这样的话,那么,谁还会在意你在法庭上的煽情?
是,作为一名法官,我承认,孔子说的那句话也有道理,他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整顿民众,人们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不会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民众,人们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心甘情愿的归服之心。
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普通老百姓当成威吓的对象,这样的法律就是一种纯粹的工具,让民众们没有了尊严和人格,长此以往势必会引起强烈的反抗;再加上执法者也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也没办法克制人性的幽暗面,也很容易成为酷吏,就像你在法庭上控诉的承办的执法权的边界一样。
但只讲道德的法律,同样也很虚弱无力,太过于理想化而不符合现实,所以有一点我要提醒你,那就是你陷入了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我看来,你一直呼吁法律绝不能失去道义的力量,这一点我很欣赏,但你没有注意区分积极道德主义和消极道德主义。
你所要说给我听的,在我看来只是积极的道德主义,什么意思呢,就是你一直想要让法官把道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作为入罪的标准,这里先不管怎么去判断道德真假的问题,对吧。
但作为法官来讲,我觉得这肯定是不合适的。
很简单,入罪不能论心不论迹,不能因为动机邪恶,即便行为人没有发生相应的行为也要以犯罪论,是吧,这就像在你的陈述里讨论的善行和善因的关系一样。
再者说,道德的判断始终是主观的、模糊的,强行以此作为入罪标准的一部分,不是恰恰会导致更加主观的选择性执法发生的概率吗?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你也读过历史,你也说到了岳飞,难道你就选择性的忽略了‘莫须有’的威力吗?
所以,在入罪层面,必须、也只能严格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对行为人进行‘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的一个重要的思考方法,就是从道德的立场对行为进行判断,当认定一种行为只要与道德有悖,就千方百计的去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在我看来,这也无异于缘木求鱼。
而消极的道德主义,也就是你忽略掉的,却刚好相反,它是可以把道德当做出罪的依据的,这一点是孔子所提倡的,也是符合当下的法治精神的,跟入罪只能参考法律依据不同,出罪则不能只讲法律而不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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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说到了一点,那就是‘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容忍甚至于鼓励的行为,那就可以考虑减轻处罚甚至不视为犯罪’,这一点我认同,但也只能是在出罪的角度来减轻或者认为就不是,而不是从入罪的标准来衡量的。
还有一点,我要提醒你的是,对于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就像你所任职的集团并没有禁止你们岗位的人员跟客户之间有私人往来,所以,你跟检察院所说的,你结婚时的彩礼钱,以及你跟客户之间进行合伙开店,你按出资比例付了钱的分红的钱,这些作为你跟客户之间的私人往来不能作为入罪金额,这一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合理并且采纳了。
但同样,对于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就像其余的你跟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论你们双方抱着怎么样的主观目的,从这一角度而言,不是说事实不重要,是说,无论怎么样的事实,对于入罪标准而言,都是没有区别的,因为这些行为都与你手上你所任职集团赋予你的权力是分不开的,但集团又没有允许你们可以这么做,这是我进行最终判决的考量。
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两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颠倒过来。
定罪量刑不是纯粹逻辑性的推理活动,必须要考虑民众的真实情感,法律不是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无数个个体的悲欢离合,必须要慎之又慎。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所以,我今天来,也并不是要说服你的,我来看守所跟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在我职业生涯中,肯定也是少数。
在法庭上,我一直在观察你,当然,你的背调我也看过,整个观察下来,我个人觉得你本性并不坏,甚至于好过很多没有身陷囹圄的人,这点我不展开,但我个人觉得你的问题是,你始终在本能上没有认清自己的位置。
你不要老是窝在自己的象牙塔里,进入社会之后,像个刺猬一样全身是刺,一会刺刺这里,一会刺刺那里,有的时候不是社会的问题,是你自己认知定位的问题,这个世界肯定不是为了让你舒服来运转的,但同样肯定也不是为了难为你而设计的,有些东西,你不身在其中,你就不应该很轻易的去评论、去看不惯。
当然,言论自由肯定是有的,在法庭上,我也给了你充分的陈述自由,你不要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很多时候,怕就是怕这个理所应当。
但是,我必须要提醒你的是,言论自由不是说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毫无根据的说、哗众取宠的说、肤浅无知的说,本质上都是不健康的,只有真的身在其中了、了解了、经历了,才会深刻,才能更加明白,呼吁改变或改革的力量,是神圣的,是慎重的,更不是空谈的。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当然是理性考量的结果,所以立法也就必然会存在错误,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机关肯定不能创造新的法律,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始终存在一定的张力,如何既尊重立法权威,又进行合理的